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创新创业教育,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,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,结合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实际,在本科人才培养中设立创新创业学分,特制订本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 创新创业学分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参加学科竞赛、创新创业训练等活动,符合本办法规定经相关部门、学院认定而取得的学分。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获得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创新创业2学分方可毕业。
第三条 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范围包括创新类学分、学科竞赛类学分、创业实践类学分和职业技能类学分。(各模块认定标准参见附件)
(一)创新类学分。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中创新训练项目、发表学术论文、申请专利等,均可根据结题情况和取得的成果认定创新类学分。通过参加创新训练项目而发表论文或申请专利,不得重复认定。
(二)学科竞赛类学分。学生参加由学校(教务处、学生处、团委等)认定的各类学科竞赛,可根据竞赛结果获得学科竞赛类学分。
(三)创业实践类学分。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中创业类项目(即创业训练或创业实践项目)、相关创业教育、创业实践活动及创业类大赛等,可根据参与情况获得创业实践类学分。
(四)职业技能类学分。学生参加学校或学校认可的机构组织的技能测试或各类职业资格、专业技能的培训等活动,取得相应成绩或证书,可获得职业技能类学分。
第四条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的基本规则
(一)学生参加各类项目取得立项的级别和等级,是认定学分成绩高低的重要依据。项目的级别由组织单位级别决定,且必须以结题为认定学分的依据。
(二)同一项目成果在学分认定时,遵循就高成果原则,不重复认定。集体项目中,参与学生根据项目不同分别计分。
(三)创新创业学分的评定采用等级记分制,根据学生在各模块获得的累计分值确定总评成绩,具体评定方法如下:
获得分值累计在10分(含)以上,成绩记为“优”;
获得分值累计在8分(含)以上,10分以下,成绩记为“良”;
获得分值累计在6分(含)以上,8分以下,成绩记为“中”;
获得分值累计在4分(含)以上,6分以下,成绩记为“合格”;
获得分值低于4分的,成绩记为“不合格”。
(四)对于专升本(贯通培养)、双培、外培等在本校进行本科教育不足四年的学生,在学分认定上应考虑学生在外校取得的创新创业成果,同时依据在本校就读时间相应缩减分值要求,具体缩减量由教学处、学生处与各学院协商。
(五)对于提前毕业学生,学校应根据其毕业时间,相应提前完成其学分认定工作。
第五条 学分认定的程序
(一)各学院成立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小组,负责本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工作。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小组组长由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,成员由组长进行确认并报教务处、学生处备案。
(二)各学院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小组应在第七学期组织学生填写并提交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申请表》和各类证明材料。
(三)各学院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小组负责对学生的各项申请进行审核、认定,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,于第七学期结束前将学生获得的创新创业学分成绩填写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申请汇总表》报学生处,由学院统一录入教务管理系统,载入学生成绩单,名称为“创新创业”,计2学分。
(四)学生对认定的创新创业学分有异议时,可以向学院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小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。经学院复核后仍存异议者,可由相关部门进行核查。对弄虚作假者,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第六条 在校学习期间未达到创新创业学分要求而不能毕业的学生,可以选择延长学籍或结业。
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、教务处负责解释,自2017级学生开始实施。
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
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表
学分类型 |
项目名称 |
认定内容或等级 |
分值 |
认定依据及部门 |
创新类 |
学术作品发表 |
SSCI、A﹠HCI、SCI检索期刊 |
10 |
有正式刊号的刊物,提供刊物目录和录用论文;被检索的论文提供论文和检索证明,第一作者得满分,第二、三作者得分减半,第三作者后不得分,科研处认定。 |
学校核定的一级期刊、EI检索期刊 |
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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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国刊物论文、中文核心期刊、EI检索会议论文 |
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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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它公开发表的论文、国际学术会议论文 |
4 |
|||
译文、校级及以上报刊发表的学术文章等 |
1 |
|||
发明、专利及软件著作 |
发明专利 |
10 |
提供专利授权证书、软件著作权证书等,第一作者得满分,第二、三作者得分减半,第三作者后不得分,学生处认定。 |
|
实用新型专利 |
8 |
|||
外观设计专利 |
6 |
|||
软件著作类 |
4 |
|||
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 |
国家级 |
6 |
根据学生取得立项并以项目结题为依据。项目负责人得满分,成员得分减半,学院依据证书认定 |
|
省部级(含市级) |
4 |
|||
校级 |
2 |
|||
学科竞赛类 |
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项目 |
国家级获奖 |
8 |
具体以教务处认定的竞赛名录为准; 根据学生提供的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。(不含成功参赛奖等普惠类奖项)不重复计分,各学院、教务处、团委依据证书认定。 |
省部级(含市级)获奖 |
6 |
|||
校级获奖 |
2 |
|||
创业实践类 |
创业教育活动 |
累计32学时 |
4 |
可认定活动包括: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创业类沙龙(2学时/期)、创业类训练营(16学时/期)、创业沙盘类实训(6学时/期)、创业工作坊(3学时/期)等。可与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活动累加学时。 凭记录手册认定相应学时,获取相应分值,学生处认定。 创新创业类MOOC课程目录由学生处推荐认定。 |
累计24学时 |
3 |
|||
累计12学时 |
2 |
|||
获得创新创业类MOOC课程证书 |
2 |
|||
大学生创业训练(实践)项目 |
国家级 |
6 |
根据学生取得立项并以项目结题为依据。项目负责人得满分,成员得分减半,各学院依据证书认定。 |
|
省部级(含市级) |
4 |
|||
校级 |
2 |
|||
创业类大赛 |
国家级获奖 |
8 |
需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,不重复计分。 可认定的比赛包括:创青春大赛,北京市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评选,丰贸杯创业大赛,中国创翼青年创新创业大赛,互联网+创业大赛,创行世界杯、模拟面试大赛等相关大赛,由学生处、教务处、校团委认定。 |
|
省部级(含市级)获奖 |
6 |
|||
校级获奖 |
3 |
|||
学校认定比赛获得参赛资格 |
1 |
|||
创业实践
|
拿到地方创业基金、风险投资基金或进入地方创业基地 |
8 |
提供相应证明或证书;创新创业类事件活动需提前向学生处申报备案学生处认定。 |
|
入驻校内创客空间并得到良好以上评价 |
8 |
|||
获得校内大学生创业实践项目且顺利完成 |
6 |
|||
入驻校内创客空间并得到合格评价 |
4 |
|||
其他可认定的创新创业类实践活动 |
1 |
|||
企业注册 (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) |
法定代表人 |
10 |
提供企业注册营业执照及经营情况相关材料,注册前需提前向学生处申报备案,学生处认定。 |
|
股东(3人以内) |
8 |
|||
职业技能类 |
职业技能教育 |
参与校级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活动累计32学时 |
4 |
可认定的活动包括: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职场沙龙(2学时/期)、求职工作坊(3学时/期)、生涯工作坊(3学时/期)、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类集训营(8学时/天)等。可与创业教育类活动累加学时。 凭记录手册认定相应学时,获取相应分值,学生处认定。 |
参与校级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活动累计24学时 |
3 |
|||
参与校级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活动累计12学时 |
2 |
|||
参与院级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(含辅导)活动4次以上 |
1 |
由学生所在学院认定。 |
||
外语类等级相关考试证书 |
合格及以上 |
1 |
提供证书,该类证书不累计分值,学院依据证书认定。 |
|
国家普通话等级证书 |
二乙及以上 |
1 |
提供证书,该类证书不累计分值,学院依据证书认定。(含中国汉语水平考试) |
|
计算机等级相关考试证书 |
合格及以上 |
1 |
提供证书,该类证书不累计分值,学院依据证书认定 |
|
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|
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《国家职业资格目录》中认定的各类行业从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|
1 |
提供证书,同一职业资格证书不累计分值,学院认定 |